A就业权益保护
即将走出校园的大学毕业生,一般来说,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涉世不深,对社会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与了解。面对竞争激烈、纷繁复杂的就业市场,很多情况与问题都是全新的。广大毕业生在进一步加深对社会的了解与把握的同时,必须认真了解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以便更好地步入自己的职业生涯。目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中,市场的主体主要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三方。毕业生认真了解就业市场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一、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就业信息的权利毕业生主要需要了解以下三个方面的就业信息:
第一,了解就业政策与管理规定。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等各级政府行政部门都会出台一系列毕业生就业政策或规定,各高校为规范本校毕业生就业行为,也会出台一系列毕业生就业政策或规定,这些政策与规定对毕业生就业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和作用,毕业生有权向相关部门了解就业政策。
第二,了解用人单位需求信息。需求信息的获取是毕业生就业的基本前提,毕业生有权向相关部门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隐瞒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毕业生需求信息。
第三,了解用人单位相关信息。大学毕业生有权要求了解用人单位的地理位置、生产经营现状、工作环境与条件、工资福利待遇、接收毕业生安排意向等情况。
2、接受就业指导的权利大学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提供就业指导,各高等学校应成立专门的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指导服务。就业指导的形式可以是系统地开设就业指导课,也可以是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讲座,还可以是一对一的个别咨询服务。就业指导的内容应包括职业规划、就业准备、就业形势与政策、求职择业技巧、求职心理调适等诸多方面。
3、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老员工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实行自主择业。毕业生就业只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都可以自主选择从事的职业类型,自主选择用人单位。
4、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大学毕业生或在高等学校校园内举办供需见面活动时,所有毕业生都有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权。竞争的公平性主要表现在无毕业生学校歧视、无性别歧视、无地域歧视、无身高歧视等。但特殊行业或岗位的特殊要求不在歧视的范围之内。
5、要求正当赔偿的权利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高等学校三方签订《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任何一方提出违约,毕业生有权要求他们承担违约责任,作出相应的赔偿。目前,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违约金。
6、寻求相关部门保护的权利在就业过程中,大学毕业生处于被动状态的情形比较常见,在权益受到损害且无法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毕业生有寻求国家就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高等学校保护的权利。如,若出现用人单位方面违约却拒付违约金,就业协议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法兑现等现象,在诉诸法律之前,毕业生可申请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校帮助协调解决。
7、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的义务建设祖国是当代老员工的神圣使命。我们强调老员工自主择业,但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老员工就业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还必须考虑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老员工有义务到国家急需人才的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及边远落后地区去工作。
8、如实推介自我的义务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是基本的择业道德要求,也是自己的应尽的义务。毕业生填定写推荐表、撰写自荐信、与用人单位洽谈时,必须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不得弄虚作假。讲优点不夸张,讲不足不回避,以诚相见。实践证明,毕业生只有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才能获得用人单位的信任。
9、自觉履行就业协议的义务讲信誉是毕业生应尽的义务,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毕业生就应当自觉履行就业协议,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如有特殊情况要求解除就业协议,需征得协议单位和所在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毕业生只能解除原就业协议后,方能签订新的就业协议。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了解毕业生信息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学校或毕业生本人提供思想表现、学习成绩、能力特长等方面的材料,有权调阅员工档案资料。用人单位在行使这一权利时,有义务保守毕业生个人的家庭情况秘密,并尽量不涉及个人隐私问题。
2、组织考核毕业生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决定考核毕业生的时间、地点和形式,有权制定考核程序与标准。但考核标准中不能含有歧视性和侮辱性的内容。
3、自主录用毕业生的权利在国家有关老员工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毕业生。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权利。
4、要求违约赔偿的权利如果高等学校、毕业生出现违反就业协议书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要求高校及毕业生按协议条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实事求是宣传本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有实事求是向毕业生介绍单位实际情况的义务,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夸大宣传,更不能采取欺骗方式诱导毕业生。介绍单位情况时,要具体而全面,不能只讲好的方面,不讲弱的方面,以免影响毕业生的择业决策。
6、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用人单位违约,将给毕业生就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不仅给毕业生新择业造成了困难,也对其心理造成伤害。因此,用人单位若因特殊原因不得不提出违约时,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给予毕业生适当的经济赔偿,并向毕业生和所在学校的表示歉意。
7、做好毕业生接收工作的义务当毕业生根据就业协议,通过有关手续,持相关证件到用人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办理好相关手续,并主动关心毕业生生活,安排好毕业生的工作岗位。
三、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1、管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权利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服务性很强的工作,但由于实际工作的需要,高等学校对就业工作仍承担了一定的管理责任,高校为加强毕业生就业日常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有权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以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常运行有序开展。
2、了解用人单位真实情况的权利对拟招聘本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高等学校有权了解其地址、单位性质、工作内容、生产生活条件等基本情况,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招聘方法、考核与录用过程、毕业生安排意向等,也有权审核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只有通过对用人单位真实情况的全面了解,高等学校方可向毕业生宣传推荐用人单位,指导毕业生择业。
3、审核就业协议的权利高等学校既是就业协议书签订的主体之一,也是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的就业协议管理者,有权审核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就业协议书签订的工作程序等。
4、维护学校社会声誉的权利一方面,高等学校有权通过文件或管理规定要求毕业生规范自身就业行为,增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身维护学校形象。另一方面,高等学校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媒体撤销带有歧视学校,损害学校社会形象的规定或宣传,并要求他们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
5、确保毕业生信息真实性的义务当用人单位要求高等学校提供相关毕业生在校表现、学业成绩等相关信息时,高等学校有义务提供准确的毕业生信息,经高等学校审核的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必须真实可靠,要设法杜绝毕业生推荐材料弄虑作假现象。
6、推荐毕业生的义务根据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有针对性地推荐用人单位需要的毕业生是高等学校的一项基本义务。学校必须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前提下,坚持择优推荐的原则,认真履行这项义务。
7、按规定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就业手续主要有:为毕业生就业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及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整理、发送毕业生档案,办理毕业户口迁移证等。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高等学校有义务及时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办理上述手续。
8、承担和追究违约责任的义务一方面,如果就业协议书经高等学校签章生效后,无论何种理由,只要是因为校方原因提出违约的,高等学校就要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若用人单位或毕业生违约,高等学校有义务协助用人单位追究毕业生违约责任.,也有义务协助毕业生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B、就业协议概述
(一)就业协议的概念
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目前,我国高等学校普遍采用的就业协议是教育部统一制表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的组成与内容
教育部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主要有三部分内容:
1、协议的条款部分:共有七条,其中以下几条是毕业生尤其要注意的:
(1)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若遇特殊性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3)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中注明,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4)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备注栏中注明。
2、签署意见与签字盖章部分
(1)毕业生情况及意见。这部分内容由毕业生本人填写,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毕业生意见”栏,许多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往往忽视这一内容,不填或只简单填“同意”二字。实际上,这一栏的意见对毕业生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毕业生应对是否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表明自己的意见,同时也应将与用人单位在洽谈中达成的基本条件写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尤其是先与单位主管部门签订就业协议,报到后才安排具体单位的毕业生,更应注意此处的意见。如毕业生与县教育局签订协议,但具体学校需报到后才能落实,双方洽谈时,用人单位表明会安排毕业生在中学工作,毕业生在填写应聘意见时,就应注明“本人同意到某县某中学任教”等字样。
(2)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这部分由用人单位填写。有几种情况要特别留意:一是档案邮寄地址一定要详细,且不要漏掉邮政编码。二是用人单位意见栏有两部分:用人单位意见与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独立的人事权,毕业生录用还必须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因此,毕业生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是否签章。
(3)集团意见。集团意见分院(系)意见与学校意见。院(系)意见主要是审核毕业生资格,如,毕业生是否能如期毕业,是否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等,学校意见是实质性审核,表明学校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所签就业协议书的态度,同意或不同意一定要态度明确。
3、备注部分备注是为毕业生、用人单位、高等学校三方共同约定其他条款所设计的,许多毕业生往往忽视这一部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洽谈好的一些条件,如违约处理、住房安排、薪资标准等都可在备注栏注明,同时要求双方签字、签章,这样可以避免日后一些不必要的争议。
(三)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到所在高校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
3、无独立人事权的用人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4、毕业生所属院(系)审核就业协议,并签字盖章;
5、高校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就业协议并签字盖章。
(四)签订就业协议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1、认真了解国家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就业政策
(1)了解国家相关就业政策为指导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国家出台了相应文件,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内容具体详尽,操作性强,对毕业生就业行为有一定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毕业生应认真学习领会。
(2)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用毕业生的相关政策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各地在引进人才方面出台了许多政策,这些规定对录用毕业生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毕业生若事先不了解这些政策,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才发现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样既耽误了时间,也浪费了精力。
2、注意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只有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才拥有录用毕业生的自主权。因此,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前,要认真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反复协商有关就业事项。
3、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就业协议书
按照正常的就业协议书签订程序,高等学校应是后签章者,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毕业生为图方便,要求学校先盖章,再交用人单位签章。这样很容易造成两种不良后果:一是用人单位拿了协议书后迟迟不肯签章,一拖再拖。一两个月或更长时间后,突然找个理由说不能录用毕业生了,因用人单位未签章,协议尚未生效,既浪费了精力,更白白耽误了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约的机会;二是单位未经协商便在协议书上增加一些毕业生不愿接受的条款,待毕业生提出异议,因协议已经被用人单位盖章生效,若要违约,毕业生又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毕业生只有按照规定的程序签订就业协议书,才能有效地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4、双方协商条款的内容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洽谈中,必然会就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协商,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毕业生要注意将协商好的相关条款在备注栏中书面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备注栏中需要注明的条款一般有以下两类:
(1)关于工资福利待遇、住房条件、服务期限等。这些条款的提出,有利于保护毕业生的自身权益,毕业生报到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不需要重复协商此类问题。
(2)明确违约处理办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订立,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违约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为维护自身权益,有必要约定双方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如规定违约金数额等。这样一来,若用人单位提出违约,毕业生可获得一定的补偿;若毕业生提出违约,也可避免一些用人单位不允许违约或漫天要价,从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毕业生报考研究生待录或准备出国深造,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注明“毕业生报考研究生录取或办理出国手续后,协议自行解除”等相关内容,这样就可避免承担违约责任,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或引起其他争议。
5、毕业生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共同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提出不愿履行协议的;
(2)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就业协议书以后,毕业生提出无理要求或提出用人单位不愿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3)领取《就业报到证》后,不按时到就业单位报到的;
(4)已报专升本考试待录的毕业生,仍坚持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并不在协议书中作任何说明,最终不能履行就业协议的。
C、劳动合同概述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又叫“劳动协议”或“劳动契约”。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它分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两大类。这里介绍的主要是针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必经明确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问题。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关系的实质,也是劳动合同成立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核心问题。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法定条款和协商条款两部分,前者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由法规直接规定的内容;后者是指不须由法律直接规定,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规定的合同内容。
1.法定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含以下七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有强制性,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当事人应无条件执行。
2.协商条款协商条款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约定,自行规定的条件,如生活福利、劳动者从事的工种、担任的职务、住房条件、争议解决的途径等等。
(三)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因此,双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协商合同条款内容,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能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2、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3、文字表述要规范。合同条款的语言文字表达要清楚而有条理,避免产生歧义。
4、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要认真推敲。有些用人单位为方便订立劳动合同,事先已拟好格式合同,毕业生在签订此类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有关条款,对条款中出现的不愿接受的有关条款,要坚决拒绝。
5、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与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是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节原则适用于仲裁的诉讼程序。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面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因此,双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协商合同条款内容,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能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D、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共性与区别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共性
1、性质是一致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生就应按协议要求的时间去用人单位报到上班,用人单位要为毕业生安排相应的工作。从实质上说,这就是确定了二种劳动关系,确定这种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就业协议。而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从这一点来看,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是一致的。
2、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无论是就业协议,还是劳动合同,都是当事人在平等协议、充分表达主观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当事人对协议或合同中订立的权利、义务都是完全认可的,无强制、胁迫等因素的影响。
3、法律依据是一致的。就业协议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相同的性质,因此,在订立就业协议时,也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发生争议纠纷,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加以解决。
(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就业协议的主体有三方,即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有劳动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毕业生)所在的高等学校无关。
2、内容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涉及毕业生如实填写自己的情况,表达是否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意向,用人单位表明是否接收毕业生的态度,高等学校是否同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意见等。至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享有什么权利,应承担哪些义务,就业协议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要求。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七方面内容。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内容较就业协议的内容更为具体、更为齐全,双方权利义务表达更为明确。
3、签订的时间不同。一般而言,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它是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的,而劳动合同一般是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后才签订的。当然,也有用人单位要求在毕业生报到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程序上一般是先签就业协议,再签劳动合同。
4、适用的人员不同。就业协议一般只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高等学校之间,而劳动合同可适用于各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经录用都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及基本内容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核心内容。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障是大学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前与用人单位必须商定的问题,尤其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对毕业生今后的工作生活影响较大。
F、就业陷阱:求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社会发展为广大毕业生提供了广阔而美好的就业平台。但是,我们也要警惕个别机构利用就业信息交流的障碍,从利益角度考虑而设置出的就业困难,甚至就业陷阱。
1、谨慎对待小广告。要小心那些版面很小的报纸的招聘广告,特别是那些招聘单位对其业务描述总是遮遮掩掩、躲躲闪闪的小广告。
2、辨别职务分工。一些招聘单位的招聘信息中虽然列出了要招聘的多种职位,但对毕业生无具体要求,比方说:无性别要求,无专业要求,无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等,只是很笼统地招人,且职位都没有底薪,似乎什么人都适合。
3、当心游荡人才市场内外主动与你搭话、主动为你找工作的人,他们介绍的工作很可能是产品直销员或无底薪的兼职业务员,甚至有可能是违法的“传销”。坚决不予理睬是上策。
4、警惕要交纳应聘费的情况。在进行面试时,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要先缴纳所谓的信誉保证金、工作服装费、押金之类的费用,国家政策及法律是禁止这种应聘收上岗押金等费的。这种单位存在有就业陷阱之嫌,毕业生要有维权意识,尽量不要上当。
5、对热心者要保持特别的冷静。如果你发现招聘单位几乎对每一位应聘者都是异常热情、异常兴奋,你千万须小心。这样的企业多数不是正规的企业,存在很大的风险。
6、参加面试时,尽量不要只身前往用人单位,避免单独应试。如果用人单位的代表联系你的电话都是些公用电话、小灵通电话,无固定的办公电话,更是要特别的警惕——这是传销人员招人惯用的手法。如果你对应聘单位不了解、有点怀疑,参加面试时,最好邀同学、朋友或家人一起前往,你只身进入某大楼面试时,家人、朋友及同学则不要进去,躲在大楼外,若是违法的传销公司,他们在应聘者一进去大楼不久,便会收走应聘者的手机,被人监控了起来,若随行静候在大楼附近的人员再也打不进其手机,或者应聘者的手机已关机,要立即拨打“110”报警,以便尽快解救。
7、要当心成为枪手。如果招聘单位让你在几天内写篇文字材料,特别是广告用语或什么策划类材料,那不是他们要测试你的水平有多高,也许他们只对你写的材料更感兴趣。所以,即使要写,也不能太长。像有些招聘策划人才的单位(一些私人中介),他们本身并不需要人才,但因为碰到了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这样他们就会以招聘的名义,广纳人才、共献计谋为他解决问题。面对这种情况,一定要清醒,只写些提纲就可以了,不要把实施部分都写出来。
8、正式入职之前(包括正式签订就业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把薪水待遇谈清楚,并以文字依据为准,否则入职后就很被动了,可能给付的工资水平不象面试时的口头承诺那么高。
9、要警惕主动上寝室或教室来招聘的人,一般未经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定同意的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多数是“中介陷阱”,存在推荐低薪作劳务工还要收取中介费的陷阱。凡要收取中介推荐费的招聘人员或单位,请不要理睬他们。
10、警惕“合同陷阱”、“电话陷阱”、“试用陷阱”等三大陷阱。
☆合同陷阱:一些用工单位在合同上做文章,有意设置一些模棱两可的表述不清楚的合同条款,进也可以退也可以,录用后存在合同欺骗,不按承诺兑现报酬。所以你在签约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慎重签约。
☆电话陷阱:一些违法搞声讯服务的人,可能会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这一心理,假借通知毕业生应试之类的发短信和打进电话来,但此单位你从未投寄过简历,即有可能是电话骗局,你接到此类电话或短信时,千万不可立即回打电话或回复短信,应立即上网查实单位是否属实,否则,你回复的有可能是收费很高的信息台,以骗取你的电话费。
☆试用陷阱:毕业生上岗后一般会有三到六个月的试用期。有些单位正是利用这点,在试用期有意支付低额工资,试用期满,立即蓄意辞退。这种单位一般是规模较小的私营单位,通过这种办法实际上是招聘短期工,给付较低的薪水,聘用时既不签试用合同,也不签就业协议,就是签了协议也不明确转正后的薪水。对此,毕业生应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不得有意辞退,明确试用后的薪水标准。如果不愿签约,说明此单位就有设置“试用陷阱"的嫌疑。